发文日期: 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6-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第二条第(一)、(三)、(四)、(五)、(七)、(八)项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