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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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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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