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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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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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