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9-09
生效日期: 2015-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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