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9-18
生效日期: 2017-1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自2021年10月1日起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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