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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1993]107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199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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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不申报的,各市、地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来核定其应纳税额,以上请一并执行。           &nb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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