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1-10
生效日期: 1993-11-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融资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承租方缴纳,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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