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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1993)129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199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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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融资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承租方缴纳,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nb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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