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5-30
生效日期: 1994-05-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部分废止
本法附件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消费税部分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一条、第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被废止
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全省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研究,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1.建筑业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精神,我省建筑业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①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修缮装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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