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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9〕3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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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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