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其内容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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