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2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2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其内容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