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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6〕22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6〕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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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收取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时,要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帐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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