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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6〕9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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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葡萄酒行业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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