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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1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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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单证备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将备案单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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