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废止。
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5号),本文第二条:“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应采取第一种方式,并应存放在财务部门。若出口企业情况特殊需采取第二种方式的,需报经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为便于备案单证与退税申报资料的核对,我省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作了适当调整(见附件),增加了备案单证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所属期等内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必要调整”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单证备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将备案单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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