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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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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省级分行或直属一级分行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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