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
    责任编辑:mengy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