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31
生效日期: 2010-05-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316号),本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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