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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11〕41号
发文日期: 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01
发文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2月(税款所属期)起,将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发文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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