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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5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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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公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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