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3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鲁国税函[2011]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应补缴税款为15394.96万元。 按照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提供的各市分公司销售收入占全省的比例,各地应在5月申报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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