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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26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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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本地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于8月底前将检测机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局,由省局从中择优选择确认后公布名单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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