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1-18
生效日期: 2004-01-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调价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或降价,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由各市统一自行印制,并在国税机关所有办税服务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