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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2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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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调价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或降价,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由各市统一自行印制,并在国税机关所有办税服务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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