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金税工程建设需要,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间问题,这是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的一项重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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