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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8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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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未赋行政区域编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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