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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0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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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促进各地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工作,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各级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特别是专用发票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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