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17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
    责任编辑:mengy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