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6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fanhui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