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国税函〔2002〕49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国税函〔2002〕49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在财政部未作明确规定之前,现对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可在当期进行调整。如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
    责任编辑:fanhui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