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条失效,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针对部分市在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工作中反映的几个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退换已缴纳车购税车辆换证补税问题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因质量原因属于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予以退(更)换的,由纳税人提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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