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2-03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从1997年1月1日起淀粉统一按17%的税率执行。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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