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二〔1997〕00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二〔1997〕00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抄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