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1-27
生效日期: 1997-01-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抄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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