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4-11
生效日期: 2014-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条款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废止本文第二十六条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废止本文第四十七条中“(二)上一年度在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下,并能够提供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无保留意见的签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虽有少缴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的纳税人;”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提高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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