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2-14
生效日期: 1996-02-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