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7-05
生效日期: 1995-07-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经国税发[2009]7号文宣布失效;第五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一)精制茶、复烤烟叶、脱水菜、淀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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