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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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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由县级国税局办理有关手续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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