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6
生效日期: 2011-02-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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