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对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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