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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征〔1994〕26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征〔199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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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局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迅速贯彻执行。    一、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所有用票单位一律停止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除外)。对县以上税务机关现存的上述空白专用发票,要就地封存。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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