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1-09
生效日期: 1994-01-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税品,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逐级上报省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将另行规定。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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