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27
生效日期: 2016-05-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要求,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各占50%,为确保分享比例调整工作及税款征缴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问题 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后,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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