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商务厅、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