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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197号
发文日期: 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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