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0-18
生效日期: 2004-10-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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