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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36号
发文日期: 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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