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对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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