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3
生效日期: 2011-02-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302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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