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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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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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