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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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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和美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分别于2010年9月29日和2010年11月24日签署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协议于2010年11月24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生效日以后开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及所得,以及生效日以前开始但协议生效时尚未结束并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相关 活动及所得。   
    责任编辑:lirong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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