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16
生效日期: 2011-03-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以下称所涉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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