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21
生效日期: 2011-04-2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本文第二条第一款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第三条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