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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2-04-21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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