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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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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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