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文件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本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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